云南农业大学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教育发展的形势,进一步推动我校来华留学工作,规范管理国际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勤工助学活动,根据《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云南农业大学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来华留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在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国际学生私自在校外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非法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国际学生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须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开展相关工作。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联系国际学院的校领导任组长,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处长、国际学院党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负责人、导师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修改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二)审核、备案相关部门勤工助学岗位指标。
(三)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全面监督勤工助学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发校内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内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渠道。
(三)接受各有关部门、学院(以下简称“有关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国际学生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有关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监督国际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指导有关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尊重其风俗习惯,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监督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三、岗位设置
第七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避免占用正常学习时间。相关部门、专业学院可依据工作实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需要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单位需向国际学院提交《云南农业大学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信息表》,国际学院根据岗位需求择优推荐国际学生到有关单位进行面试,合格后签署勤工助学聘用协议书(附后)。
国际学院如有聘用需求一并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为每年3月和9月,岗位聘期一般为一学期。需临时增加岗位的可与国际学院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条 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我校正式注册,并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三)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纪行为记录;
(五)提交申请时上一学期各门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或考核成绩必须合格;
(六)已购买来华留学生保险;
(七)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并合格;
(八)距离学校规定的毕业时间半年以上。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国际学生可提交《云南农业大学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申请表》至国际学院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并附护照、居留证件及体检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受聘的勤工助学国际学生应与有关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此协议语言须为汉语,并加盖有关单位公章。完成的协议书副本或复印件统一报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同时学生需提交单方承诺书至有关单位和国际学院,对风险承担等方面作出承诺,并购买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意外险(250元/半年,500元/年)。
第十三条 被聘用国际学生无故不到岗者,有关单位应及时反馈至国际学院留学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四、岗位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按以下标准计酬: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云南省昆明市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酬金不高于600元/月;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酬金不高于1200元/月。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云南省昆明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由有关单位按照学校财务制度通过银行卡支付。
五、勤工助学活动的事故及纠纷处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各有关单位应立即向国际学院报告,国际学院应及时通报各上级主管单位涉外部门。有关单位和国际学院应妥善做好舆情管理,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如有关单位与国际学生发生纠纷,应依据所签协议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交至劳动争议机构仲裁。
六、取消勤工助学资格情况
第十九条 已获得校内勤工助学资格的国际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将被取消:
(一)勤工助学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中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发表不当或不实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时长和职责范围超过勤工助学协议规定的;
(四)勤工助学活动与学校教学课程、考试及其他教学活动冲突并影响到学生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
(五)聘期内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含)及以上的;
(六)聘期内学生有2门(含)及以上课程考试或考核不及格的;
(七)有其他不宜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情况的;
(八)已经毕结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七、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2月向国际学院书面报送本单位当年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院应适时对国际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国际学生申请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证照管理办法后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